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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614号

秦道翠与张振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道翠,张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秦道翠,女,生于1954年2月22日,土家族,农民,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张振会,女,生于1957年2月16日,土家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秦道翠与被执行人张振会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52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