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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960号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60号

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男,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