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60号
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金振良,男,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诉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 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