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解安花,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程红飞,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穆维海,个体户。被执行人李静,个体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安花、程红飞与被执行人穆维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穆维海、李静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