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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749号

解安花、程红飞与穆维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安花,程红飞,穆维海,李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解安花,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程红飞,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穆维海,个体户。被执行人李静,个体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安花、程红飞与被执行人穆维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穆维海、李静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