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保126号凤台县房地产产权和市场管理处:我院对高毓诉岳粹为、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皖0421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请协助对登记在刘艳玲名下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北侧金地华府4#505室产权证为200022283的房屋。
二、对登记在被告岳粹为名下位于岳张集寺沟村产权证号为0011712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查封)。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审判员 倪红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