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何,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号附*楼。法定代表人林宏俊,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曾何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统一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曾何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曾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伟
审 判 员 雷发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