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26号
申请人:贾来友。
被
申请人:董兴营。
被
申请人:罗福利。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新华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西光军,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董兴营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10000元)。申请人贾来友自愿提供保证金2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董兴营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10000元)。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贾来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