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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483号

谢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48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靳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靳某甲由我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靳某某于2003年1月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于2004年12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靳某甲。2016年1月1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我和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骂,被告还时常外出赌博、玩乐。2014年11月,我独自在广州抚养孩子,被告对女儿不尽父亲的义务,抚养费和学费都由我负担。我和被告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2015年8月底我和女儿从广州回来后,一直单独在外面租房居住。当初我提出离婚,被告假装同意,骗我到民政局办领结婚证。我和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靳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谢某某婚后的确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夫妻和女儿之前一直在广州生活,我在广州做保安,承担着家庭包括女儿的花费支出。2014年,我因生病先回到老家谢河镇,原告和女儿才回来不久。我和原告虽然从2014年10月未生活在一起,但这是因为我患病住院治疗分隔两地,不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广州期间做保安,在庭审中,原告承认和被告共同承担家庭和抚养女儿的花费,后被告患病入院治疗,出院后在老家养病暂无收入,对原告认为的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尽父亲的责任,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认为和被告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原因是被告患病住院治疗而两地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故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之理由,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先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