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韩冰,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孟兆茹,女,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光与被执行人韩冰、孟兆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