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1民初7号原告赵甲明,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54********,男,195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场部邮局*楼。被告石运勇,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8********,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二九零农场邮局局长,住黑龙江省绥滨农场转盘道老邮局三楼。
原告赵甲明因与被告石运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00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