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林绍好,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黄祥泮,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崇取,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士锡,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章魁松(兼上述四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李运秋,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绍好、章魁松、黄祥泮、陈崇取、张士锡与被执行人李运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民初字第396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运秋偿付劳务报酬及皮料款合计51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运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3、被执行人李运秋于2015年7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患尿毒症,暂予监外执行,瑞安市司法局汀田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本院经办人,被执行人李运秋患尿毒症病情严重,每两天需要去医院做一次血透,且其兄弟也患有尿毒症,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韩增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