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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578号

丁广伟与刘伦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广伟,刘伦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578号

原告:丁广伟。

被告:刘伦贯。

原告丁广伟与被告刘伦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丁广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广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广伟负担。

审 判 员 吴圣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