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578号
原告:丁广伟。
被告:刘伦贯。
原告丁广伟与被告刘伦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丁广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广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广伟负担。
审 判 员 吴圣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兰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