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93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张家港市冠锋超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候审。被告人周某甲,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汤某,张家港市华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钻炻钱音歌城A01包厢内酒后滋事,任意将包厢内电视机、话筒等物损毁,后被告人周某甲、汤某将杨某带至歌城二楼大厅,三人又无故滋事,在大厅内对服务员陈某乙、陈某甲等人随意进行殴打,造成陈某乙、陈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大厅内广告牌、电梯等物损毁。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歌城A01包厢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310元,A01包厢外及大厅内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320元。2016年2月3日、2月4日,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分别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塘市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已对钻炻钱音歌城及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证人丁某、鲁某、刘某、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查破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均系自首并已赔偿相关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杨某、周某甲、汤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