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979号原告谢金山。被告白日图。被告包根锁。被告包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山诉被告白日图、包根锁、包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00元,减半收取6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 如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