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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1979号

谢金山与白日图、包根锁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金山,白日图,包根锁,包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979号原告谢金山。被告白日图。被告包根锁。被告包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山诉被告白日图、包根锁、包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00元,减半收取6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阿 如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