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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026号

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26号原告柯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2700元,退还原告柯某某。

审判员 林 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