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26号原告柯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柯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某承担,财产分割费2700元,退还原告柯某某。
审判员 林 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