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1545号罪犯刘可怀,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江安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可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刘可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定量考核累计积分14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可怀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可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可怀减去十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4年4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文 新
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