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凤,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宁化县,被执行人张铖,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张仁凤申请执行张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X号中环花园商住楼XX幢XXX号房产,成交金额为786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债权比例已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铖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