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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512号

张仁凤、张铖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仁凤,张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凤,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宁化县,被执行人张铖,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张仁凤申请执行张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在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X号中环花园商住楼XX幢XXX号房产,成交金额为786000元,申请执行人依照债权比例已参与分配。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铖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国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