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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733号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正安县桐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桐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733号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凤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吕宗贵,该公司总经理。受委托人叶昌伟,该公司职工及工程负责人。被告正安县桐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安县北苑社区北门老车站。法定代表人陈顺金,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季艳京,该公司员工。

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正安县桐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