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袁丽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莎莎,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超,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64号。法定代表人边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君华低压锅炉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法经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