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500号罪犯刘田田,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荣法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田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田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田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田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田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代理
审判员何小兵
代理
审判员何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贾 秀 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燕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