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819号原告陈勇宝,男,生于1979年8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莹,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109室。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宝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宝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453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勇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XX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和保证金45364元予以冻结,在本院冻结期间,雅安市经济开发区XX公司停止将冻结款项向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芮 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瑞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