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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239号

罪犯陈金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金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239号罪犯陈金锋,男,汉族,1983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徐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陈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