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
被执行人:张兴红,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执行人:张国洪,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支行与张兴红、张超、张国洪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兴红、张超、张国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亦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段绍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天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