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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94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周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周瑾,杨雯,陈勇,罗铮,谌模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陈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瑾,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杨雯,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罗铮,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谌模锦,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复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利息8910元、复息1922.47元、罚息235743.75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000元,执行费16070元(暂计)。现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瑾银行存款1382646.22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雯、陈勇、罗铮、谌模锦银行存款36070元;

三、如被执行人周瑾、杨雯、陈勇、罗铮、谌模锦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