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负责人:陈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瑾,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杨雯,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陈勇,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罗铮,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谌模锦,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复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利息8910元、复息1922.47元、罚息235743.75元,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以1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000元,执行费16070元(暂计)。现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瑾银行存款1382646.22元及相应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雯、陈勇、罗铮、谌模锦银行存款36070元;
三、如被执行人周瑾、杨雯、陈勇、罗铮、谌模锦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