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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9793号

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任振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任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姣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宏,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振祥,户籍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代理人骆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振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福劳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棋洋公司二审庭审时表示对一审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任振祥与棋洋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棋洋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任振祥的劳动关系。棋洋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因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难以维持正常经营,在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现有员工进行分流。棋洋公司与任振祥进行多次协商,任振祥同意到与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的公司工作后,又将《员工变动申请审批表》上的签名划掉,属于恶意磋商、严重失信行为,其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棋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故其调整任振祥的用工主体前提不成立;其次,在棋洋公司提交的《员工变动申请审批表》上,虽然签名处存在涂划的情形,但被涂划掉的内容本身为:“不同意任振祥”,因此该表并不能证明任振祥同意变更其工作岗位后又反悔;第三,棋洋公司与任振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棋洋公司,棋洋公司将任振祥安排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并不属于公司内部岗位调整,已经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本案中,任振祥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棋洋公司以任振祥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棋洋公司提交的《奖惩管理办法》,并无证据证明已向任振祥公示,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综上所述,棋洋公司解除与任振祥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当向任振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计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未休年休假工资,棋洋公司二审已经表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棋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棋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士  光

审 判 员 沈    炬

代理

审判员 邓  亚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