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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474号

王伟与被执行人王海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王海玉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王海玉,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王海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2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王海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2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初字第02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东

审判员  陈国文

审判员  王玉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