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陆应兴,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被执行人罗玉星,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关岭县人,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被执行人陆剑,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被执行人艾安集,男,1991年7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麻尾镇。本院在执行陆应兴与罗玉星、陆剑、艾安集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陆应兴劳务费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申请费150元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8009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谌婷婷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琪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