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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649号

唐秋雨与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秋雨,杨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649号

原告:唐秋雨,女,生于1981年3月19日。

被告:杨永福,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雨与被告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秋雨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秋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雨撤回对被告杨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秋雨负担。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