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649号
原告:唐秋雨,女,生于1981年3月19日。
被告:杨永福,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雨与被告杨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秋雨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秋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雨撤回对被告杨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秋雨负担。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