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586号
原告:郑建伟。
被告:王宗友。
原告郑建伟与被告王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宗友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宗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建伟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宗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蒋勤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刘虹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