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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227号

齐洪香与董兴营、罗福利等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洪香,董兴营,罗福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27号

申请人:齐洪香。

被

申请人:董兴营。

被

申请人:罗福利。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新华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西光军,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董兴营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15000元)。申请人齐洪香自愿提供保证金3000元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董兴营驾驶的现停放于临朐县施救中心的鲁G×××××号中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为15000元)。查封动产期限二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齐洪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