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抗20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人(一审原告):王贞川,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正舟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郑克昌,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王贞川与被申诉人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51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四分院民监[2016]5084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咏梅
代理
审判员 万华瑜
代理
审判员 王东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