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139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周某,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就物业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