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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02号

杨光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02号罪犯杨光成,务农,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都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光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民赔10000元(未履行)。于2010年3月1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6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成在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成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