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破申2号
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二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董事长。2016年8月15日,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经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纺织品、纺织助剂的销售。据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8212279.73元,负债总额8427581.51元,所有者权益为-215301.78元。2016年7月18日起,申请人已全面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26日决议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系设立于本院辖区内的公司制法人,属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根荣
审 判 员 吴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史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