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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破申2号

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破申2号

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奥星路205号旭峰大楼二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董事长。2016年8月15日,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经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纺织品、纺织助剂的销售。据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8212279.73元,负债总额8427581.51元,所有者权益为-215301.78元。2016年7月18日起,申请人已全面停止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26日决议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系设立于本院辖区内的公司制法人,属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本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嘉兴欣鸿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根荣

审 判 员  吴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史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月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