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830号
原告:崔某某,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党某某,男,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南四平村。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崔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云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