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633号原告高丽莹被告孙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莹与被告孙亚飞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丽莹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高丽莹与孙亚飞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633号原告高丽莹被告孙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莹与被告孙亚飞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高丽莹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