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901号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来福,公司副经理。被告李永胜,男,汉族,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永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