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郭先平,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江宪涛,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先平与被执行人江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宪涛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江宪涛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林建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