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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242号

陈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24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程国宏,大冶市汪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宣判前,与被告蔡某调解和好,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良

人民陪审员  郑正刚

人民陪审员  郝本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