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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907号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韩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907号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来福,公司副经理。被告韩勇军,男,汉族,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勇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