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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333号

郭文宝与王志富、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文宝,王志富,赵志辉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33号申请人郭文宝,男,58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志富,男,2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志辉,男,38岁,汉族,农民。2016年5月24日本院受理了郭文宝申请执行王志富、赵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