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强,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鹿鸣苑。
被执行人:奥瑞芳,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永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16年0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李军、奥瑞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东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 平
审判员 邢智勇
审判员 赵宏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