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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948号

张国义与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义,陶万胜,范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陶万胜,男,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以花,女,住江苏省灌云县。张国义申请执行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万胜、范以花的银行存款5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