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陶万胜,男,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以花,女,住江苏省灌云县。张国义申请执行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万胜、范以花的银行存款5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