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6965号申请执行人陈钦航被执行人张帮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007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帮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帮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帮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帮耀(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43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