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鑫海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1,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某某2,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宝鸡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公司董事长。宝鸡鑫海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738.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宝鸡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1973.60元(含执行费1235元),此款已如数发放申请执行人,此案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