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080号
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中兴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进、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菊华,年龄不详。
被告:陈琴。
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菊华、被告陈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