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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804号

雷震与余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震,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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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804号原告雷震,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大专文化,务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余军,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雷震诉被告余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原告通过58同城网看到被告余军发布的出租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一租房信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2015年9月10日,被告谎称自己系房主吴显芬之子,与原告就前述房屋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先后收取原告缴纳的房屋押金4000元及房屋租金30000元。原告居住于该房屋至2016年2月17日,房主吴显芬告知原告,被告仅是租住该房至2016年2月18日到期,并非其子,要求原��腾退房屋。吴显芬报警后,原、被告及吴显芬就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的纠纷在仙鹤路派出所的主持下未能调解成功。后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余军将自己从他人手中租来的距离租期届满不足半年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雷震签订租期长达五年的《租房合同》,并收取原告租金30000元和押金4000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

审 判 员  侯学全

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大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