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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982号

庞立志与陈荣庆、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立志,陈荣庆,张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82号申请人庞立志,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陈荣庆,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美,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庞立志与被执行人陈荣庆、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美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未有资金进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