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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1890号

周光忠与张文汉、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光忠,张文汉,宋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890号

原告:周光忠。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汉。

被告:宋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忠诉被告张文汉、被告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忠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光忠负担。

审判员  杨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