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890号
原告:周光忠。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汉。
被告:宋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忠诉被告张文汉、被告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忠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光忠负担。
审判员 杨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