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0号
原告:戴朝军,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雷玉明,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1708436。
被告:孙XX,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戴朝军、雷玉明诉被告孙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朝军、雷玉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戴朝军、雷玉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朝军、雷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朝军、雷玉明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