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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0号

戴朝军、雷玉明与 孙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戴朝军,雷玉明,孙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70号

原告:戴朝军,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雷玉明,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1708436。

被告:孙XX,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戴朝军、雷玉明诉被告孙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朝军、雷玉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戴朝军、雷玉明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朝军、雷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朝军、雷玉明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