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308号
原告:方国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陈忠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方国祥诉被告陈忠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国祥诉称:2016年3月28日,陈忠汉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起诉,要求陈忠汉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到借款还清时止)。陈忠汉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陈忠汉向方国祥借款5万元。方国祥后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方国祥的陈述及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忠汉向方国祥借款在催要后未偿还,对本起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故方国祥要求陈忠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忠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方国祥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忠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